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财税[2015]91号 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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