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答记者问
2015年0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税总发[2015]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并及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1.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通过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可以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为此,国务院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2.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9月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9月10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积极行动,在前期措施基础上,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何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5.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范围,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6.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7.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
答: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示例1.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因该公司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可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24万元×50%×20%=2.4万元。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