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5]64号 2015-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增加重大工程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供给,探索建立帮助中小企业获取政府合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着力实施510产业培育提升工程,做强做大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五大温州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网络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新材料、生命健康等十大新兴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着力发展各类生产性、生活性和新兴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逐步提升服务业就业比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五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清除创业障碍,优化创业环境,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营造均等普惠环境,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牵头单位:市府办,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审管办)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四)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条件进行梳理和清理。加快深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简化企业登记流程。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完善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全面落实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实施无区划名称全程电子化登记,简化冠名程序。积极推行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 (五)落实税收规费的优惠政策。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限额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新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自主创业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审管办)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帐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探索建立政府增信长效体系,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组建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开展信用保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信用贷款,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大学生初次创业者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 (七)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可给予租金2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单个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场地租金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20000元,期限1年(不到1年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八)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发展创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积极推动省级政府性引导(投资)基金在温州设立参股子基金。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或跟进投资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金投集团) (九)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在温高校) (十)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厂房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女性、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 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减免50%、第三年减免20%。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每户5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失业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1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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