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条款修订]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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