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定,企业应该每年年末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逐项检查一次,检查某项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是否下降,投资质量是否降低。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按照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投资收益,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范的范围相比,有关投资的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总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但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七、提高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2001)规定,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的计价方法;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以及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范的范围相比,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经比较,两者的披露范围有较大差异,新准则提高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财政部从1993年正式启动制定投资具体会计准则的项目,并于 1998年正式颁布,经过多次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新准则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与原准则既有较大差异,同时也更加合理、完善,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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