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旅行社挂靠经营税务风险倍增

来源: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人气: 时间:2016-06-06
摘要:挂靠经营办事机构,既不合法,又会给旅行社及挂靠经营者带来更复杂和危险的财税难题。(二)旅行社加强挂靠经营者财税风险宣讲和风险内控
旅行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既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也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主体和增值税申报纳税主体。

三、营改增后增值税及发票风险剧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一)灰色的挂靠协议,难定的纳税人

为规避禁止挂靠经营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大多挂靠协议写的较为模糊,如写成“合作协议”、“支持协议”;内容写为“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发票,乙方统一纳税”等。在税局稽查认定纳税人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被挂靠方被认定为纳税人,则被挂靠方(旅行社)会因少申报挂靠方经营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面临缴纳滞纳金、被处罚款,甚至逃税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如果挂靠方被认定为纳税人,则挂靠方会因不申报应税收入,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面临较大金额的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

(二)挂靠经营办事机构加大“全额纳税”旅行社申报风险

本次“营改增”旅游行业继续沿用营业税时代“差额纳税”政策,但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即实务中,大部分旅行社选择“差额纳税”,也有旅行社基于各种原因选择适用“全额纳税”。“全额纳税”情况下,旅行社应就所有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取得的所有收入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较“差额纳税”承担更大的足额申报增值税收入义务。而挂靠经营办事机构,因旅行社较少开具相应发票,大部分挂靠收入游离在旅行社财务核算范围外,少申报较大金额的增值税销售金额,也就在所难免。“全额纳税”旅行社申报风险加大。

(三)“差额纳税”旅行社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根据“36号文”附件二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部分旅行社,特别是挂靠经营方,为迎合消费者需求,针对该部分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消费者取得不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下游消费者(公司)申报认证抵扣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局稽查或旅行社被检查时,旅行社会因这些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临处以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四)挂靠经营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动机强烈,风险大

营业税时代,应交营业税金额等于应税旅游收入乘以税率(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应交增值税金额等于根据应税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取得的进项税额。为减轻本身增值税税负,挂靠经营方相比旅行社有更强的冲动,去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金额。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因挂靠经营方非法律责任主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刑事责任,会最终归于法人实体旅行社,风险可能会急剧放大。

四、加快旅行社规范经营,迎合合规经营“内生性需求”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营改增后旅行社税务风险急剧增加,合规经营“内生性需求”上升。为控制风险,在考虑商业利益的同时,本人建议:

(一)减少挂靠经营特别是挂靠办事机构情形

挂靠经营不合《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但在被新的商业模式彻底取代前,挂靠经营旅行社应会某种程度上长期存在。但不容否认,挂靠经营旅行社风险不断在加大。为本身更长远利益考量,建议减少挂靠经营,特别是挂靠经营办事机构。挂靠经营办事机构,既不合法,又会给旅行社及挂靠经营者带来更复杂和危险的财税难题。

(二)旅行社加强挂靠经营者财税风险宣讲和风险内控

旅行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既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也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主体和增值税申报纳税主体。在不能追究挂靠经营者的税法责任时,税局很可能会“退而求其次”,对旅行社(包括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展开调查,追究其责任。为此,旅行社要加强挂靠经营者财务风险宣传和建立统一的财税风险防控。建议:在旅行社总部建立由财务部、法务部、地接团队、组团团队、挂靠经营负责人参与的多部门合作、监督机制。

(三)挂靠经营合同明确挂靠经营者的具体纳税责任和法律义务

据收集到的挂靠经营合同看,对于挂靠经营者在挂靠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对外责任及纳税义务,合同中均言之不详。暂且不考虑其它民商事法律的规制与否,在税局看来,模糊不明确之处,就给税局极大的处罚、处理自由裁量权,可能使旅行社或挂靠经营者陷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建议在合同中至少明确三点:1、挂靠经营者对外法律地位;2、挂靠经营者纳税责任范围;3、发票开具及责任赔偿条款。

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改增试点”,对各个相关行业都有深远影响。作为居民生活服务业中的重要分支-旅游业(旅行社),因挂靠经营普遍,税务风险更加凸显,希望此文能对旅行社相关人员有所帮助或启发。也欢迎各位看官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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