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项目取得时间的界定问题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河北国税 |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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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 |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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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 |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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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 |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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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 |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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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 |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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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税 |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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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 |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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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税 |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同样,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1.转让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
2.自建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出租不动产的老项目
关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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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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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税 |
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
1.转让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
2.自建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出租不动产的老项目
关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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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 |
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 4 月 30 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 4 月 30 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