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从南宁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自治区(广西)地税局《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限额的通知》的规定,将南宁市2016年度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1914.60元。 为了统一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地税部门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将南宁市2016年度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1914.60元。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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