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2016]407号 2016-11-04 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9月份的地方税费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你公司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9月份的地方税费348291.62元,其中:土地增值税261476.45元,印花税698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567.54元,教育费附加19957.52元,地方教育附加13305.01元。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