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2017-04-11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税屋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