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安业所得税管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发[2012]221号 2012-12-28 税屋提示——依据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一政策,规范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财政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93号)规定,现就统一与规范我市建安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及计税依据 1、征收方式:建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真实、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 2、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建安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如果核定征收的建安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纳税人的,分包收入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提供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发票、完税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以其总包收入减除分包收入后余额作为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建安企业总机构跨地区设立项目部的管征 1、建安企业总机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从事建安经营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到项目施工劳务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在项目施工劳务地按取得建安收入总额的0.2%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除本通知规定可不持有《外管证》的建安企业外,其他外来建安项目部未按规定提供《外管证》进行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依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为2%)由地税机关在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 3、福州市跨县(市、区)从事建安工程,为简化手续,统一不开具外管证,视同有开具《外管证》进行管征,按建安收入的0.2%在项目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省地税直征局管征建安企业到福州市(县、市、区)从事建安工程的,也可不开具外管证,视同有开具《外管证》进行管征,按建安收入总额的0.2%在项目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安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管征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的建安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总机构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发分配表的,按分配表分配的预缴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总机构未能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发分配表的,或分配金额明显偏低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以下预征率标准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省外(含厦门市)跨地区的分支机构以实际经营收入按1%预征率(8%应税所得率的50%)的就地预纳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税款结算;省内跨地、市(含我市跨县(市、区))的分支机构以实际经营收入按0.8%(8%应税所得率的40%)预征率就地预纳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税款结算。 3.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归集确定。在福州市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建安企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机构分配与缴纳。 (四)建安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预警值的管理 1、已列入省局备案的建安企业承接的省外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开出的《外管证》项目,单独造册登记,无论该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省外项目按0.7%(含在施工地缴的0.2%)预警值进行管征;对达到税负预警值的省外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税收检查;确需检查的,应经县(市)、区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2、除上述备案项目外,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实行项目税负预警值管理,其企业所得税预警值为0.7%;对税负低于预警值而无正当理由的建安企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启动约谈、纳税评估,分析各项指标变动情况,对发现异常又无法说明或解释原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列入重点检查,检查发现企业账证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对当期和以后纳税期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将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 (五) 企业所得税管征机关的确定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征的,分支机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负责管征。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安企业的管理。 1、建安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统一定为0.6%,适用税目由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分包收入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凭相关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发票、完税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总承包收入中抵扣。 2、本地企业外出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地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或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我市核定征收标准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再按核定征收进行补征,应根据企业支付个人所得的情况确定适用税目据实征收。 (二)建安企业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统一为0.6%; 2、异地从事建安工程的查账征收建安企业,项目由企业员工施工且所得在机构所在地分配,不存在承包、承租(或挂靠)等行为,并能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核算凭证、个人所得分配资料的,持《福建省建安企业异地施工项目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核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经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填制《异地施工项目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确认表》(附表一),个人所得税可以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3、异地从事建安工程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应于每半年终了后的15日内由项目施工地县(市、区)地税机关汇总填报《异地施工项目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汇总表》(附表二)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1.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回机构征收确认表 2.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回机构征收汇总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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