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9]37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11-24
摘要:对《证明》的管理应按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登记、领用、注销及审批制度。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据《证明》;对未发生开采应税矿产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证明》;开据《证明》的销售数量,不得超出纳税人实际缴纳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9]377号            2009-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或县(市)、区税务局”,“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第四条“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修改为“省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证明销售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证明》的管理、检查,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新版《证明》(甲、乙两种样式和说明见附件一)自2009年12月1日起启用,并有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老版《证明》。

  二、[条款修订]新版《证明》由开采矿产品所在地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据。具体开据人的确定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税屋提示——“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或县(市)、区税务局”,“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

  
  三、对《证明》的管理应按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登记、领用、注销及审批制度。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据《证明》;对未发生开采应税矿产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证明》;开据《证明》的销售数量,不得超出纳税人实际缴纳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四、[条款修订]领用《证明》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备案。

  税屋提示——“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修改为“省税务局”。

  
  五、老版《证明》已开据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于2009年12月底前全部上缴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二。

  六、对收购应税矿产品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用老版《证明》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其检查结果于2010年2月底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省局在适当时候进行抽查。

  附件: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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