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09-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地税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表”备案。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地税机关直接予以办理。 二、以报代备。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事项,纳税人只需填报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三、留存备查。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地税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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