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含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五项,其又以“有偿”作为要件。然而,有的时候,则并非“有偿”或者并非明显、传统之“有偿”,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以下一一详述之。 注1:视同销售之主体,一般来讲乃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不包括非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但是也有个别特殊情形,以下会有提及。) 一、无偿赠送(提供)行为 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2: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劳务”不存在视同销售。 所称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 注3:对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来讲,其视同销售主体乃是单位或者个人(相对应的,其他则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仅包括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 注4:对于货物之无偿赠送,除“2020、2021两年,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这种情形外,其他则不区分对象,皆为视同销售。对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来讲,则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注5:买赠及类似活动,无需视同销售(对应的,与“买”无关,“纯粹的”“赠”,才要视同销售) 比如,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额。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比如首次购买货物支付1000元,获赠100元券(规定下次消费一定金额时抵现使用);再次购买500元商品时抵减100元,即实收收取400元。那么,上述两次销售累计销售额就是1400元。 二、内部消耗 这儿是指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注6:此处视同销售标的,仅限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而不包括“外购”货物。因为“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乃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而非视同销售情形。 注7:原先还有一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项其实已经毫无意义:因为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后已无此项。 注8:将货物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货物,或者改变货物形状、结构或性能,或者改变货物用途,比如“水泥生产企业,自建生产厂房,领用自产水泥”,这些内部处置、使用情形,由于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并未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哪些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 问题:哪些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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