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775号 2001-10-2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8年5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加强对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同时适应各地机构改革的需要,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0月25日 附件: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协查系统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数据完整一致,巩固金税工程运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安装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本制度所称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均为使用、管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第三条 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变更(以下简称节点变更)由主管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向上一级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同级信息中心及上一级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实现。 第四条 节点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没有上一级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自行拆装协查系统。 第五条 节点变更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主管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稽查部门负责审核,并会签同级信息中心,以本级税务机关名义批复。 第六条 节点变更的同时,必须报送所有上级(地市级,省级,直至总局)稽查部门和信息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批复; (二)节点变更税务机关的申请,具体内容有新旧节点名称、代码、IP地址(只抱信息中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节点变更的年月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