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征免性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办税函[2020]7号 2020-3-17 为便于统计和监控分析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情况,总署决定对原适用“国批减免”征免性质的部分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单独设立征免性质(见附件1),同时明确部分征免性质适用的监管方式(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本通知附件1、附件2所列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和进口报关等手续时,按本通知附件1、附件2所列征免性质、监管方式及其代码填写“征免性质”和“监管方式”栏目。 二、对于2020年4月1日前已申报进口并在本通知附件1所列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办理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手续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征免性质”栏目仍可填写“国批减免”。 对2020年4月1日前在本通知附件1所列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出具但未核销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应予以作废并重新出具。 三、请各关宣传解读本通知内容。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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