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征[1998]42号 1998-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机动车销售充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管理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的印制计划管理 发票的印制由省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各地、市应于每年10月31日和次年4月30日以前将本地市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印制计划上报省局(表格附后),由省局安排普票定点印刷单位印制,并发放各地、市局。 二、发票的发放管理 各地、市国税局在发放发票时应专立发票管理帐簿,并要求各基层单位也相应专立发票管理帐簿,做好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并在上报印制计划的同时将发票的收发存情况上报省局。 三、发票的发售管理 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发票管理制度将发票发售给用票单位。每本发票的使用期限为两个月。 四、发票的销毁管理 属于印刷质量问题或因换版、改版以及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发票销毁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凡属未使用的整本,由省局委托地市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二)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五、发票的费用结算 省局根据各地、市上报的需要量,委托三明市印刷厂印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要求直接送达各地、市,届时,请各地、市做好验收和转发工作,并与印刷单位结清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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