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出口的税收问题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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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1
摘要: 我国主要的出口模式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全国外贸出口总额249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总额1376.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的55.2%。 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 ...
我国主要的出口模式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全国外贸出口总额249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总额1376.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的55.2%。
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即从境外进口料件,经生产加工后将产品返销国际市场,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和吸收外资的主要形式。
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来料加工”一般是指外商不作价提供进口原材料予国内企业,国内企业提供厂房、劳动力和部分辅料,加工后的产成品出口予外商,国内企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生产模式。“进料加工”一般是指国内企业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在国内生产,产成品返销境外。
现时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加工贸易方式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企业通过“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是实行免税政策,其出口货物及收取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而与之有关的进项税则不得抵扣,须转为生产成本。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自产产品,包括以“进料加工”形式生产的货物,采用“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此外,1994年我国在统一增值税政策后,对1994年1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老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的出口货物予以免税不退税(即不征不退),过渡期已在2000年底终结。虽然这个不征不退的政策在2000年底已经结束,但实际上,不少地方仍对出口企业间的“间接出口”加工业务执行免税政策。
现行间接出口的海关、外汇及增值税政策
海关方面,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海关总署在1999年9月发出海关总署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明确对跨关区转厂的操作和执行方法。企业之间以“间接出口”形式销售,有关的保税进口料件仍由海关保税监管,上游企业(即转出方)视同出口核销,而下游企业(即转入方)则视同进口。换句话说,海关允许转厂销售免税而不作内销处理。“转厂货物”无须先出口、复进口。这做法可节省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运输时间和费用,在存货及物流管理方面均能节省成本。
外汇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3月发布文件(汇发[1999]78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rt;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下游企业若能提供有关的凭证,可以支付外汇予上游企业,上游企业可据此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在增值税的政策方面,“老企业”之间在2000年底前的间接出口以免税处理,但对其他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及2001年起各企业间发生的间接出口,各地方有不同的政策,主要包括:
·免税(即不征不退);
·视同内销征税。
总括来说,海关及外汇管理局是把“间接出口”视同出口业务,但税务机关的政策则不一致。
上述两种间接出口增值税政策的利与弊
只有明确及一致的税收政策,纳税人才能够依循并据此作为投资、生产预算的依据。以下我们对现行间接出口的增值税政策提出一些意见。
1.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原则,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若下一环节能作为进项税抵扣,间接出口环节在增值税链条中便能保持连续性。但对加工贸易而言却有以下不利的影响:
·由于现时来料加工是采取免税不退税的方法,对间接出口征税也未必一定能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性。若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后将货物销售予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复出口.对销售方按内销征税,而购买方却不得退税,这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造成不公平竞争,使外国投资者宁愿以来料加工的模式投资中国,影响国内吸收外资的水平。
·即使下游企业在货物实际出口后可申请出口退税,但由于出口退税指标问题,申请出口退税需时,间接出口征税造成资金积压,严重占用企业的资金。
对广东省内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来说,由于广东省毗邻香港和澳门,若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上游企业只需把货物实际出口至香港或澳门,再由下游企业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已能够将“间接出口”转为“直接出口”,所涉的运费一般会比增值税低,但所浪费的运输时间及费用却不符合现代物流的理念。另一方面,对其他内地企业,将货物出口香港或澳门没有广东省内企业的地理优势,这亦会间接影响广东省内与广东省外出口企业之间的竞争。
由于政策只明确老企业之间在2000年底以前的间接出口免税,对其他企业之间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为免被视为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了折衷方法,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挂账而不实际要求纳税人缴纳。对企业来说。这无疑解决了资金积压的问题,但随之面对的却是无法预计实际的税负。根据增值税的原理,销售方是可将税负转嫁至买方,但在挂账的情况下,上游企业毋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同样不含增值税,若税务当局突然要求企业缴纳过去已挂账的税款,企业根本难以承担有关税款。另一方面,对外国投资者,尤其是跨国企业和上市公司,虽然其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没有实际缴纳间接出口的增值税,但在会计报表上仍需计提有关的税款,这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国内投资项目的盈利状况的评价。
2.免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免税,这与海关及外汇的政策配合,也避免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资金积压,但却带来增值税链条中断的问题。上游企业间接出口免税不退税,与其生产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并须计入成本,采用免税政策只有利于企业采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而并不鼓励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这又似乎与企业国产化的政策有所冲突。但目前加工贸易的特色是生产的原材料及主料是由国外保税进口,在国内采购的主要是辅料,因此,内购辅料所产生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对一般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都是有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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