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21]94号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9
摘要:其他费用重置成本:航道其他费用(含航道工程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安全生产费、勘察测量费、海域使用认证费、征迁补偿、环保增殖放流费等)重置成本依据航道规模、分级分类,按照行业定额标准或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定额标准等计取办法直接测算确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的通知

厦港[2021]94号    2021-6-29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做好水路资产入账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闽财会[2021]1号),结合厦门港实际,现就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通知如下:

  一、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

  本通知所称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厦门港辖区内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码头及附属设施、进出港航道、锚地、航标等,可预见的范围内暂无防波堤、护岸等公共基础设施。

  二、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制定依据

  1.《水运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规定》(JTS/T 116-2019);

  2.《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JTS/T 272-1-2014);

  3.《疏浚工程预算定额》(JTS/T 278-1-2019);

  4.《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JTS/T 278-2-2019);

  5.《沿海港口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T276-2-2019);

  6.《水运工程定额材料基价单价》(2019版);

  7.《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

  8.交通工程地方性材料价格信息;

  9.厦门市财政相关计费文件;

  10.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计费依据。

  三、厦门港进出港航道、锚地、航标重置成本标准

  (一)参考因素

  航道重置成本应参考航道尺度、规模、分级分类、底质、工况等因素;锚地重置成本应参考规模、底质、工况等因素;

  航标重置成本应参考结构类型、规模、尺寸、航道等级。

  (二)航道(含锚地)、航标重置成本计取办法

  航道(含锚地)、航标重置成本包括航道直接工程费用重置成本和重置航道其他费用重置成本,如下:

  1.直接工程费用重置成本=航道基建费用重置成本+维护费用重置成本。

  (1)基建费用重置成本:航道直接工程基建费用重置成本=重置航道原设计工程量按现行定额价计算的直接工程费用概算费x中标折数。

  (2)维护费用重置成本:航道直接工程维护费用重置成本=重置航道最近年度维护工程量按现行定额价计算的直接工程费用概算费x中标折数。

  中标折数=本辖区类似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中标价/直接工程费用概算费。

  2.其他费用重置成本:航道其他费用(含航道工程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安全生产费、勘察测量费、海域使用认证费、征迁补偿、环保增殖放流费等)重置成本依据航道规模、分级分类,按照行业定额标准或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定额标准等计取办法直接测算确定。

  (三)航道(含锚地)、航标重置成本=直接工程费用重置成本+其他费用重置成本

  四、厦门港码头及附属设施重置成本标准

  (一)参考因素

  码头及附属设施重置成本应参考分类构成、结构类型、规模等因素。

  (二)码头及附属设施重置成本计取办法

  码头及附属设施重置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费用重置成本和其他费用重置成本,如下:

  1.直接工程费用重置成本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计算。

  (1)有原始设计工程量的码头及附属设施,直接工程费用重置成本=码头原设计工程量按现行定额价计算的直接工程费用概算费x类似码头中标折数。

  类似码头中标折数=本辖区最近年度类似工程项目的中标价/该项目概算定额价。

  (2)无原始设计工程量的码头及附属设施,直接工程费用重置成本=投资估算指标x市场价调整系数。

  投资估算指标指依据重置码头的用途、结构形式、泊位等级,按照《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JTS/T272-1-2014)进行计算。

  市场价调整系数指按照当前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等计算。

  2.其他费用重置成本:码头其他费用(含码头工程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安全生产费、勘察测量费、海域使用认证费、征迁补偿、环评等)重置成本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规定》(JTS/T 116-2019)及厦门市财政相关二类费用计取办法等直接测算确定。

  (三)厦门港码头及附属设施重置成本=直接工程费用重置成本+其他费用重置成本

  本通知是根据现行国家财政部已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今后财政部门颁发最新规定,将适时调整从其规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