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营[1986]47号 1986-07-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在税收上采取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产品税;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对独立核算的专业中药饮片加工厂,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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