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43号 2004-02-0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享受在2004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军队保障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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