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323号 1998-09-0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审批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经研究,对几个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作销售帐的时间要求 1.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作销售帐的要求:在货物报关出口经海关验放,取得承运收据或铁路运单、已装船提单、空运运单后凭外销发票当月作销售帐; 2.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作销售帐的要求:收到委托单位代销清单的当月,为作帐的时间。受托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的次月或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内开出代销清单给委托企业。 二、关于对离岸价格的确定问题 1.离岸价格是指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格;若出口企业是以到岸价格与外商结算的,应扣除在境外实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作为离岸价格。 2.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格小于出口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的,应按实际价格作为离岸价格;如果出口企业离岸价格大于实际收汇价格的,出口企业若无正当理由的,应按报关单上的离岸价格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以及计算在内销中免、抵的税额。 三、关于外汇人民币牌价的确定问题 1.出口企业在按月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款时,如已结汇的出口货物,按银行结算的实际牌价计算作帐和申报;未结汇的,按出口企业作销售帐的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买入价计算作帐和申报,各出口企业可以向省外汇管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询问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的买入价。 2.各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对出口企业或征税机关上报的《申报表》进行终审时,使用的牌价应为银行内部结算的实际牌价。 3.企业申报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业务,可使用作销售帐时的当月1日牌价。 四、企业在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发的《审批单》后,与原按月申报数有差额时,应及时做有关的帐务调整处理。 五、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审批单〉签发时间为准)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9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