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锅炉厂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故意弄虚作假,滥发实物837580元,偷漏所得税。对该厂发放奖金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了解到,该厂发了不少实物,如羽绒服、毛线、精炼食用油等。但在审查企业帐簿时,并没有发现有发放实物的记录,抽查部分凭证也没有发现问题。检查人员经多方了解,确认了该厂有发放实物的事实,并找到负责发放实物的总务科科长,向他交代了有关政策规定,并请他协助搞清此事,他介绍说他参与了物品采购,采购款由某物资公司代付,其他情况不甚了解。检查人员认为某物资公司是突破口,审查了该厂与某物资公司的往来帐户,调阅了相关的原始凭证。该厂与物资公司的往来主要是从物资公司购入钢材等原材料。原始凭证一般都手续齐全,内容完整,计算正确。其中94年11月23#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钢材 879459 贷:应付帐款——某物资公司 879459 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仅是一张发票,没有通常的也是必要的验收入库手续。询问仓库保管人员,仓库既未验收入库,也无记录。显然这里大有文章。检查人员到物资公司调查此项业务,由此,揭开了滥发实物之谜。 原来,该厂购入物品皆由物资公司垫付,垫付款分四次,共计金额837580元。由物资公司代垫支付后的金额加5%的管理费用共计879459元,正好是开给锅炉厂购材料发票上的金额。锅炉厂为了不体现购入物品,串通物资公司开假发票,作原材料处理。这样把本来应该由福利费支付的,转到由生产成本负担,加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偷漏了所得税。 1995年3月,在查清上述问题后,又进一步检查了这部分“原材料”成本的去处。发现留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帐户的金额为650000元,结转到产成品的金额为229459元,其中已销产品中计入68000元。 该厂上述做法,纯属故意弄虚作假,责令该厂负责人做出检讨,企业进行调帐,补纳税款。 帐务调整如下: (1)冲减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福利费 879459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879459 (2)冲销已转入产品的金额: 借:生成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29459 贷:产成品 229459 (3)冲销已销产品中的金额: 借:产成品 68000 贷:产品销售成本 68000 (4)补计应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 22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2440 (5)上交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2440 贷:银行存款 22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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