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5]3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26
摘要:在受理车购税申报时,应对发票上注明的购车价格(剔除增值税)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发现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除按规定征税外,还要将申报资料传递给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导出发票异常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补录异常发票清分所需的销售单位等信息。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350号              2005-08-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5]76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为了便于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省局结合文件及软件的要求,提出以下分工意见,请各级税务机关按要求开展工作。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

  (一)根据从市局定期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取得的车辆入籍信息,查询已注册未缴税车辆信息。

  (二)采集国税税源管理信息

  1、在受理车购税申报时,应对发票上注明的购车价格(剔除增值税)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发现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除按规定征税外,还要将申报资料传递给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导出发票异常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补录异常发票清分所需的销售单位等信息。

  2、每月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的异常发票电子信息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向同级局信息中心传递。

  具体时间要求:县级车购办每月3日前报县局信息中心,市车购办每月5日前报市局信息中心。

  (三)各市车购办定期导出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编制《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按与地税局商议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二、县(市、区)国税部门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征收部门

  (1)受理纳税申报,接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当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下简称《代码清单》);

  (2)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票表比对;

  (3)对《统一发票清单》中有关项目与存根联进行人工比对;

  (4)比对、审核有问题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转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

  (1)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代码清单》与下载的《车购税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2)根据机动车辆实际出厂价格和《代码清单》中的销售数量,计算销售额,与企业申报销售额比较;

  (3)根据由FTP服务器下载和车购办采集的异常发票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信息和车辆出厂价格信息进行核对;

  (4)在上述审核比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或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征收部门

  (1)受理纳税申报,接收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提供的申报当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票表比对;

  (3)对《统一发票清单》中有关项目与存根联进行比对;

  (4)审核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5)比对、审核有问题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2、税源管理部门

  (1)每月20日前,根据由FTP服务器下载的和车购办采集的异常发票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的价格信息进行核对,监控整车销售额;

  (2)在上述核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或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时,如发现上游供车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上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县局其他有关部门

  1、信息中心对本级车购办传递来的电子信息进行清分,于每月5日前将异地信息上传至市局信息中心。

  2、发票发售部门在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要在报税联的“备注栏”内加盖本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三、市级国税部门

  (一)信息中心负责将各县(市)局及市车购办报送的车购税电子信息清分为本地和异地信息,于每月7日前将异地信息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车购税/**市目录下。

  (二)每月20日前,下载省局下发的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然后汇总所有本地信息清分至各有关基层局。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局反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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