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38号 1999-06-02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1998年曾以(鲁国税流[1998]42号文)下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中第八条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供电企业的预征率为3%。从全省执行情况看,各地既能按照省局规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又能将省局清算的增值税税额及时入库,从而保证了我省电力产品增值税任务的顺利完成。 但是从1999年起,由于我省电力企业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部分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电价大幅度提高,致使供电企业税负下降,供电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清算增值税税额出现了负数。考虑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加强征收管理,保证供电企业增值税均衡入库,省局研究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全省供电企业的预征率从3%调整为1.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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