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餐饮、娱乐行业中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179号 2001-12-17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餐饮、娱乐行业中逐步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意义 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广大税务干部对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纲税人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扒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及发票管理 根据我市餐饮、娱乐行业的征定实际情况,市局确定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餐饮、娱乐的纳税人,其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从2001年10月份起,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机开发票),同时逐步取消500元、100元版的“山东省青岛市饮食(娱乐)为专用定额发票”。对经营规模较小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只向其供应50元面额以下版的“山东省青岛市饮食(娱乐)为专用定额发票”,以逐步引导这部分纳税人合用税控收款机。 [条款废止]“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为卷式税控机打印发票,采用水印纸或水印无碳纸印制,其规格为56MM×;133MM,一卷为100份。统一发票的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为增加统一发票的防伪功能,决定在统一发票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四个字。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统一发票的销售价格为每卷4.00元。 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各自税收征管实际,经市局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其他服务行业中逐步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为确保程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的稳步进行,市局拟在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选择部分餐饮、娱乐业纳税户进行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餐饮、娱乐业逐步推广,力争2002年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餐饮、娱乐业纳税户达到应安装使用纳税户数的50%;2003年前达到80%以上。 四、税控收款机购置的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质量、保密性能、维修、售后服务和税收监控功能,考虑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没有税控收款机的统一标准和指定产品,市局招标委员会对税控收款机业务需求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了向纳税人推荐使用的税控收款机机型。纳税人可以在市地税局确定的机型范围内选择使用。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下发后,市局将另行确定。 (二)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我自行负担,可以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三)各税控收款机的销售单位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全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加强税控收款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新安装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纳税人在使用税控收款机后,每月在办理纳税申报进,除按照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营业收入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对比,发现不一致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检查,确保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对在税控收款机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误开、错开发发票,纳税人必须开具冲红发票,并于每月纳税申报时,将冲经发票和原始发票粘贴在营业收入报表后,随纳税申报表一起上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批准后,方可将冲红发票金额从营业收入中核销。 (四)纳税人购领发票时,应将上期每卷发票的汇总报表和作废发票上报主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发票使用情况录入计算机。 (五)为加强管理,纳税人打印营业收入报表用纸,由地税机关免费统一提供。 六、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多种形式积极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纳税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对于加强企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引导纳税人自觉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尽快提高应用程度。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自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之日起,缴销其未使用的各类手工、定额发票,保证使用税控制收款机的纳税人对外只能开具机开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征管力度,定期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特别应对纳税人作废发票,冲红发票进行重点检查,以达到准确控制纳税人营业收入的目的。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拒绝开具机开发票或开具非机开发票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期间,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局报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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