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一[1995]1号 1995-01-05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6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执行时间和范围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天津大港发电厂系华北电管局直属企业,其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自1994年1月1日起,由规定的4元/千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并及时清算应补交的税款。 二、鉴于天津电力公司系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相对独立核算的公司,自1995年1月1日起,其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由规定的3%调至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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