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452号 1997-10-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1994年我市地税系统组建以来,在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同时,不断强化税务检查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三年来,全市地税系统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税务检查工作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逐步统一和提高。经过实践的总结,提出了税务检查作为高层次管理型工作将成为税收工作中的主体,明确了税务检查工作的地位,确定了税务检查在规范纳税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增加财政收入等四个方面的基本作用;提出了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二是进一步理顺了机构,建立了专业化的稽查组织,形成了全市地税系统“四位一体”税务检查工作的新格局;三是进一步充实和调整了税务检查人员,办案的设备和手段逐步改善,税务检查的整体功能在不断强化;四是建立健全了较为系统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规范了税务检查行为。同时,通过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建立选案、检查、审理和复查等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了税收工作的廉政建设;五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共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13.6亿元,为规范纳税行为,增加本市财政收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税务检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的看到,我市地税系统的检查工作,特别是稽查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一是受传统观念和旧的征管模式的影响,在稽查力量的配备上,综合能力较强的骨干人员未能配置在稽查岗位,从事稽查业务工作的人员任职资格没有标准,一些不懂业务或不适应稽查工作需要的人员从事稽查工作,严重影响了稽查案件的质量和地税机关的形象,这些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亟待调整;二是各项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够理想,制度的落实工作需要进一步抓紧抓好。同时,稽查机构规范化建设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办法,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三是稽查办案程序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证据不充分、法律适用不当、税务检查报告不规范等问题,检查质量有待提高;四是稽查人员等级不分,职责不清,影响了稽查人员办案的积极性;五是稽查办案的手段、设备和经费,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需要改善和加强。总之,上述问题如果不系统地加以解决,我市地税系统稽查工作就难以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难以发挥税务检查的基本作用;在我市地税系统新的征管机制形成以后,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专业稽查机构的作用,保证在新的征管机制形成以后,使税务检查逐步成为我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体,根据市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机构的地位、职能和工作任务。 税务稽查机构是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专业办案机构,在“四位一体”的税务检查工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查办大案、要案和举报案件,维护税收秩序,保证税法实施。通过有效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规范纳税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税务稽查机构的基本工作任务是:1、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涉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2、根据市局和各区、县局、各分局税务检查工作安排,主要承担税收专项检查工作;3、根据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安排具体查办涉税违法举报案件;4、其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密切与有关各业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税务所的协调配合,通过税务稽查及时掌握税源状况,积极进行涉税情报交换和信息交流,强化税源监控能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采取措施,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作用。 1、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各单位在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中,要明确对稽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主管领导要定期检查和听取本单位稽查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市局和各区、县局、各分局税务检查部门对稽查机构的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职能,各级检查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好本单位的税务稽查工作。 2、加强税务稽查机构的建设。为进一步强化稽查机构的执法地位,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办法,赋予稽查分局在全市范围内查办大案要案的职能;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增设稽查所或在现有稽查所中增加人员,加强专业稽查人员的力量。 3、加强税务稽查机构规范化的管理。为巩固和提高税务检查工作的成果,实现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的目标,制定《税务检查工作流程》,对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审理案件、执行处理决定、统计分析、案例管理、案件归档和总结报告等税务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为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在专业稽查机构中进行目标管理,加强对税务稽查机构的工作考核,形成和完善我市地税系统专业稽查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工作体系。 4、加大专业稽查机构办案经费的投入,改善目前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市局和各区、县局要采取措施保证稽查办案经费,满足稽查办案工作的需要。 三、根据市局税务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稽查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为提高专业稽查人员的素质和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使专业人员达到具有较强的税收业务综合能力的标准,市局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专业稽查机构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今后,凡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安排在稽查机构从事检查工作;对现有不符合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的,要逐步进行调整,实现税务稽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保证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根据市局税务检查人员专业职称任职资格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我市地税系统实行税务检查业务主管制度。为加快我市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的改革,促进稽查工作的开展,对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按照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实行主检官、助理主检官、稽查员职称制度,合理划分税务检查人员专业职位等级,明确职责范围、晋升程序和考核办法,形成我市地税系统干部职称管理的新机制。 五、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加大税务行政处罚力度,强化专业稽查机构的职能,突出稽查机构在税务检查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形成法制威慑,根据我市涉税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涉税违法案件划分的标准,涉税违法案件实行税务所、稽查所和市局稽查分局分别管辖。通过案件管辖制度的调整,税务所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为案头稽核和一般性案件的日常检查,稽查所和稽查分局负责所辖区内大案、要案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实行税务检查复查制度。为保证税务检查案件的质量,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形成税务检查内部的制约机制,从1998年起,对经检查无问题的案件或举报案件查处后仍有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及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由税务检查、监察和法制部门共同组成复查协调小组,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线索确定检查对象,组织进行复查。凡经过复查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由检查、监察和法制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推行调帐检查方法。调帐检查是税务检查的重要方法。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稽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业务交流,规范检查工作,从1998年起,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中,凡符合调帐检查范围的,原则上实行调帐检查方法。 八、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基础。市局和各区、县局、各分局要采取切实措施,结合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计算机的操作、各类财务软件、查帐的技能和方法、各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使之能够与税法的适用有机的结合,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九、要保证稽查人员工作相对稳定。稽查工作是综合性较强的税收业务工作,培养高级稽查人员需长时间工作实践和多学科业务培训。因此,为了保证稽查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保持稽查人员相对稳定是必要的。今后,各单位凡对检查科长和稽查所长的任免,需商市局检查部门同意。 十、切实保证各项稽查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是规范稽查行为、强化稽查职能、有效发挥稽查工作基本作用的根本保证。各单位要把各项稽查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并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现稽查工作的规范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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