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7]465号 1997-10-1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66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我市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部分,采取按季预退营业税办法,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二、采取预退营业税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审批程序:凡符合退税条件、年累计退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季预退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后,可实行按季预退营业税办法。 三、实行按季预退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季度退税所需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退上季度税款手续。年度终了后,按照京地税营[1996]566号文件规定,申请按季预退营业税企业将第四季度及全年应退税款清算材料逐级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市地税局批准后,方可退清全年税款。 四、对不能按照营业税规定正常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或申报按季预退材料不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得采取按季预退营业税办法。 五、对我市范围的娱乐场所内,能够分别核算的餐饮及其他服务项目收入,应分别按其所属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于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项服务,以及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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