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财税[2022]2号 2022-03-02 税屋提示——
1.依据晋财法[2024]6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4年6月4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8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精神,现将《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中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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