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计上报增值税优惠政策免、抵、退税情况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2]637号 2002-11-11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统计的政策范围:[94]财税字003号、[94]国税发155号、财税字[2000]35号等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即征即退政策;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财税[2001]72号、财税[2001]198号等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1]78号、云税流字[1994]53号文件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征增值税政策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饲料产品免税政策;财税[2001]1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财税[2000]25号、[2002]70号文件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 二、统计内容:包括享受上述政策的纳税人户数、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额等,免税产品只统计免税产品销售额。具体填报内容按附表《增值税“免、抵、退”税统计表》进行填写,该《统计表》中“户数”的“累计数”为纳税人实有合计数,表栏中划斜线部分不用填写。 三、上报路径:FTP(96.16.16.7):center/yngslzsc/增值税“免、抵、退”税统计表/(本地文件夹)。 四、具体上报时间:实行半年一报制,即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局(流转税处)。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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