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闽国税流[2001]7号 2001-01-20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函[2003]46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本法规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局莆国税政[2000]第82号请示悉,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鉴于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经营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为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同意对一般纳税人向居民个人收购的废纸、废铁、废塑“三废”物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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