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200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20
摘要:经研究,同意对一般纳税人向居民个人收购的废纸、废铁、废塑“三废”物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闽国税流[2001]7号      2001-01-20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局莆国税政[2000]第82号请示悉,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鉴于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经营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为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同意对一般纳税人向居民个人收购的废纸、废铁、废塑“三废”物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