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3]14号 2003-03-23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赣地税发[2007]6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为了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贯彻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任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把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要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电台、墙报、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布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程序和手续,设立办事机构,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条款废止]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通知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为2000元,县城、镇为1500元,农村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上起征点按规定适用于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 三、认真做好减免税的审批工作。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者的税收优惠实行“事前认定,年终年审”制度,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认真审核纳税人上报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对符合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审核小组下达减免税名单并通知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不全的要说明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补齐相关资料重新申报。每年终了后45天内,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审核小组进行年审,并向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情况。 四、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登记证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身份证,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表,并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如实填写。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并在税务登记表封面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务登记专用章》,实行分类管理。 五、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需使用税务发票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领购发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使用的税务发票票面右下角必须加盖由各设区市地税局专门刻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票专用章》。再就业发票专用章应制作成防伪、长条形(规格为10X40CM),印色为红色的印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对再就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个人必须按规定认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严禁代开、虚开、转借、倒卖专用发票。 六、加强管理,检查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对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和企业要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对审批的减免税情况要按照附表划分的类别、项目进行统计。要认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落实不彻底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使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符合政策扶持的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对不符合条件享受的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立即取消其享受的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总结和统计工作,设区市地税局于每年7月、次年1月中旬前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行为税处、征收管理处和计财处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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