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4]101号 2004-06-23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 一、养老保险 (一)基础养老金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筹,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区级统筹、市级调剂,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二)统一养老保险征缴基数和比例。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统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从基础养老金市级统筹之月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不低于60%的比例做实。今后视实际情况,由市统一提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比例,逐步实现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基础养老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基础养老金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每年7月,基础养老金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由市统一进行调整;过渡性养老金根据各区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幅度,由各区进行调整。 (五)统一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核算与拨付使用办法。 1、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区财政部门将应征缴费工资总额的4.6%,于每月15日前上划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统筹。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区月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总额,拟定基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每月20日前拨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把下月支付额拨给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 2、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分级立帐,统帐上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市级统筹后,各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可动用历年积累补缺,无积累的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区历年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含个人帐户存储额)或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地。 3、调剂金按各区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6%上划市,并由市统一向省上解3%。市本级和省下拨的调剂金,用于补充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2]3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各区参保人数和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核定各区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不予调剂。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4、市及各区财政应预拨不少于2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确保每月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二、失业保险 (一)统一失业保险征缴基数和比例。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失业保险费,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征缴;职工缴纳部分按本人工资的1%征缴。 (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核算与拨付使用办法。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立帐、区级管理、统帐上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各区按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0%,每月向市上解调剂金,其中市留存7%,向省上解3%。 三、工伤保险 (一)统一工伤保险征缴基数和比例。工伤保险缴费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缴费基数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二类行业根据我市工伤风险行业结构的实际情况,划分为A、B两类(二类A、二类B行业分类表附后),其中二类A行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二类B行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三类行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伤保险缴费率根据工伤发生情况进行调整。 (二)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与调整办法。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护理费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规定标准计发。每年7月,根据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由市统一按规定调整有关待遇。 (三)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核算与拨付使用办法。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立帐、区级管理、统帐上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1、各区按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每月向市上解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10%,向省级储备金上解5%。 2、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保证提取足额储备金和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足额发放、计提工伤康复费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2%的比例,提取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在上述三项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 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四、医疗保险 (一)统一医疗保险征缴基数和比例。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医疗保险待遇。 1、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2%)全部划入;统筹基金按个人缴费工资的0.3%—2%划入;退休人员按市上年度职工月社平工资的2.2%—5%划入。 2、起付标准。在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47—500元,二级医院450—700元,三级医院450—1110元;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400元,二级医院200—600元,三级医院200—1110元。 3、统筹基金的负担比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比例为:在职70%—93%、退休70%—97%。统筹基金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5000—60000元。 (三)统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立帐,区级管理,统帐上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五、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 (一)调整管理体制。全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由市和区双重管理,业务上由市统一领导,人、财、物由各区管理。 (二)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规划,不断扩大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全员申报,全责征收”,并负责划入相应财政专户,做到应收尽收。 (三)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各区要按照市级统筹相关业务要求,及时制定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规划,加快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尽早实现市、区统一联网。 (四)强化基金审计监督。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对各区社会保险基金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及违规运作造成基金损失的,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五)认真组织实施。市级统筹各项目标要求和实施步骤、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六、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工伤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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