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75号 2001-08-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4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在县(市)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金税工程是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巩固、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有冲突,以此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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