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6]84号 1996-11-2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请你局于1997年1月31日前,对所属代表机构作一次全国清理检查,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重新予以审核确认其征免界限。 二、经审核后,凡属“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从事应税业务活动的,应按“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由你局进行税务征管的调整; 凡属“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从事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经你局审核后,于1997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 三、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应仍按[1986]财税外字第55号文规定的三种方法执行。对目前已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代表机构,或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改变计算征税方法的代表机构,请你局将审核后的名单于1997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今后凡新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你局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判定其为应征税户或非征税户。属于非征税户的,请于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上报市局审定。 新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需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由你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定期上报市局(原则上每半年上报一次),定期上报之前,你局可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预算各有关税收。 在这次清理检查过程中,如遇有不明确之处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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