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8]12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30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台帐,内容包括:老基金结余数,每年工资总额的提取数、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数,新基金结余数等项目。税务机关对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额应认真审核把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8]129号           1998-11-30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0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中所称“老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7年度(含)以前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这部分基金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中所称“新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度(含)以后每年将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的部分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

  二、从1998年度起,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大于提取数时,应首先用老基金结余补差;不足部分再用新基金结余补差;新老基金结余均不足以补差的,其差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老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企业当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提取,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台帐,内容包括:老基金结余数,每年工资总额的提取数、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数,新基金结余数等项目。税务机关对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额应认真审核把关。

  五、企业工效挂钩的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度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