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2]202号 2002-12-06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对其出具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可核发税务登记证,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必须将《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在税务征管软件系统和纸质税务登记证上予以登录,以备核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