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319号 1998-07-2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金融保险企业非实现工效挂钩形式提取与实发工资发生类似情况的亦可比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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