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6]31号 1996-04-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1996年5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按鲁价涉发[1996]11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专用发票结算报表按如下规定执行: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销、存情况季报表》、《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及销售结算季报表》仍按原规定上报。 2、《94年第一批、第二批第一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及销售结算月报表》、《94年第二批第二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及销售结算月报表》(下简称《94年版专用发票结算表》)中,“累计销售数量”栏填写自96年1月1日起的销售累计数量。5月10日前,各市、地将96年1-4月份94年版专用发票的销售结算情况统计上报,各栏数字务必填写齐全,确保准确,报表上报后,不得更改。 3、自96年第二季度起,《94年版专用发票结算表》改为季报,上报时间仍为每季终了20日内。第二季度报表填制5、6月份销售、结算情况。 三、各市、地务于近期,将各结算期欠交销售款及95年一、二季度预付款核实后上交省局。各结算期分别为94年底、95年9月底、95年10-12月底。1996年销售款项应与各季度报表同时报交省局,表、款数字一致,以便于全省发票款及时上交和返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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