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后仍需税收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  个税起征点从3月1日起调至2000元,你是否算过,你将少缴多少税?   年收入超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下月底截止,你还不快去地税局填申报表格?   你是否想过,通过税收筹划,让自己的个税少缴一点,钱包更鼓一点?   本期...

  专家点睛:

  该案例的筹划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误餐补助、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案例2 奖励汽车放到公司名下

  张某是某房产公司高管,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同时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于今年1月份奖励给他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在车辆注册登记部门登记为张某个人所有,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第155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暂不考虑当月工资等其他应税所得):200000×45%-15375=74625元。

  注册税务师了解张某的情况后,建议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车辆仍然由张某使用,发生的运行费用、保险费用按照一定标准由公司报销。这样处理,有如下几个好处:

  1.由于车辆属于公司所有,张某没有取得20万元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74625元;

  2.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计提折旧,可以报销合理的运行费用,而这些折旧、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车辆计提折旧年限到期后,可以转让给张某个人。

  专家点睛:

  对于一些私营企业来说,老板的私家车既是自己的代步工具又是公司的“公车”,在此情况下,最好把车放到公司名下,这样,对于企业来说,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计提折旧,可以报销合理的运行费用,而这些折旧、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案例3 外出兼职路费让对方掏

  经济学家周教授应某公司邀请到成都讲课,对方答应讲课费7万元(包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周教授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周教授本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1-20%)=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应纳税额=20000×20%+30000×20%×(1+50%)+6000×20%×(1+100%)=15400元。

  周教授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注册税务师了解到,本次讲课所得7万元中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等所有支出,到成都之行的所有花销预计为3万元。于是建议周教授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只收取讲课报酬4万元,另外来回机票、食宿等支出费用,可以提供票据,让企业以报销形式支付,这样一来,周教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12000×20%×(1+50%)=7600元;

  比筹划前少缴:15400-7600=7800元。

  案例4 劳务报酬直接支付

  工程师孙先生本月完成了一项设计任务,按奖励办法,应取得工资、奖金31600元,按照工资薪金缴税目前的扣税标准,应缴:(31600-1600)×25%-1375=6125元,该孙先生实际取得收入25475元。

  孙先生向注册税务师进行了咨询,注册税务师了解到孙先生为了完成该项设计任务,不仅自己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请了单位朋友帮忙,向朋友咨询,和朋友讨论,朋友还绘制了部分图纸……孙先生说:“我领了这笔奖金,无论如何要给朋友表示表示,按照朋友的工作量,怎么也得给个10000元。”给了10000 元,孙先生到手的就只有15475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