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睛: 该案例的筹划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误餐补助、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案例2 奖励汽车放到公司名下 张某是某房产公司高管,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同时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于今年1月份奖励给他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在车辆注册登记部门登记为张某个人所有,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第155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暂不考虑当月工资等其他应税所得):200000×45%-15375=74625元。 注册税务师了解张某的情况后,建议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车辆仍然由张某使用,发生的运行费用、保险费用按照一定标准由公司报销。这样处理,有如下几个好处: 1.由于车辆属于公司所有,张某没有取得20万元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74625元; 2.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计提折旧,可以报销合理的运行费用,而这些折旧、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车辆计提折旧年限到期后,可以转让给张某个人。 专家点睛: 对于一些私营企业来说,老板的私家车既是自己的代步工具又是公司的“公车”,在此情况下,最好把车放到公司名下,这样,对于企业来说,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计提折旧,可以报销合理的运行费用,而这些折旧、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案例3 外出兼职路费让对方掏 经济学家周教授应某公司邀请到成都讲课,对方答应讲课费7万元(包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周教授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周教授本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1-20%)=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应纳税额=20000×20%+30000×20%×(1+50%)+6000×20%×(1+100%)=15400元。 周教授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注册税务师了解到,本次讲课所得7万元中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等所有支出,到成都之行的所有花销预计为3万元。于是建议周教授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只收取讲课报酬4万元,另外来回机票、食宿等支出费用,可以提供票据,让企业以报销形式支付,这样一来,周教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12000×20%×(1+50%)=7600元; 比筹划前少缴:15400-7600=7800元。 案例4 劳务报酬直接支付 工程师孙先生本月完成了一项设计任务,按奖励办法,应取得工资、奖金31600元,按照工资薪金缴税目前的扣税标准,应缴:(31600-1600)×25%-1375=6125元,该孙先生实际取得收入25475元。 孙先生向注册税务师进行了咨询,注册税务师了解到孙先生为了完成该项设计任务,不仅自己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请了单位朋友帮忙,向朋友咨询,和朋友讨论,朋友还绘制了部分图纸……孙先生说:“我领了这笔奖金,无论如何要给朋友表示表示,按照朋友的工作量,怎么也得给个10000元。”给了10000 元,孙先生到手的就只有154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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