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1]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8号文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贷款,在以后继续发生利息收入的,应按利息发生时间(而非贷款发生时间)确定所适用的政策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107号        2001-07-18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有关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2000年12月31日以前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政策适用范围是:凡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贷款业务,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的农村信用社,适用上述政策规定。主管地税机关(部门)应将国税发[2001]38号桂地税发[2001]83号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避免遗漏。同时,也要对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避免超范围适用政策情况的发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8号文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贷款,在以后继续发生利息收入的,应按利息发生时间(而非贷款发生时间)确定所适用的政策规定。

  同样,贷款发生逾期时,对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也应以利息发生时间(而非贷款发生时间)确定所适用的政策规定。在调整政策中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缩短的情况下,到政策调整时,如新办法确定的期限比贷款实际逾期的时间短,则按原办法进行的财务处理不再调整(但不计、少计收入的应补计),之后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如新办法确定的期限比贷款实际逾期的时间长,则应收未收利息的计算从逾期之日起到按新办法确定的核算时间期满为止。

  三、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在自治区集中缴纳营业税,其冲减营业额应由区农发行向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但其基础数据在各分支机构,为准确核实有关数据,各地市地税局及所属单位应要求辖区内农发行各纳税单位填报(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但在汇总时,应将农发行各纳税单位的数据逐行逐栏汇总,汇总后的数据填入一张《申请表》内单独上报(另注明纳税单位数量),其数据不填入(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内。

  四、对不申报或申报为0的金融单位,特别是2000年度财务报表中应收未收利息有余额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向其说明政策:不申报或申报为0,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计算营业税时,其政策调整前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擅自冲减的,一经发现,将按偷税严肃处理。对坚持其做法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汇总时,将这些单位的名单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主管地税机关要特别注意这类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在桂地税发[2001]83号附件一文中第一段第一行末尾加上“计”字。

  六、对桂地税发[2001]83号附件二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申报表》第9栏审核公式“(9)=(5)×5%”改为:“(9)=(4)×5%”。

  (二)《申报表》填表说明第八条第二段改为“本栏最后一行‘合计’数,用‘2000年’行数减去’1993年下半年’行数的余额填写”。

  (三)《汇总表》第9栏的审核公式“(9)=(5)×5%”改为:(9)=(4)×5%”。

  (四)去掉《汇总表》内第1栏、第12栏原有的审核公式。

  (五)原则上,《申报表》内(8)=(1)×5%。

  七、《申报表》填表说明第十八条修改为:

  “‘合计’行各栏数加‘1993年下半年’行相应栏数后,各栏总计数原则上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因第4栏、第5栏数是从‘应收未收利息’科目转出的,所以:

  (1)=(2)+(3)+(4)+(5)

  (二)“可冲减计税营业额”(第12栏)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下面的要求:

  (12)=(1)-(3)-(4)-(5)-(7)

  (l2)=(2)-(7)

  对于第7栏“查补计增应收未收利息”中与第4、第5栏数内容重叠的,可由申请人提供详细说明,经审核后相应计回(增加)“可冲减计税营业额”。

  对于收到但未减少应收未收的利息,即申请人在利息发生时已在财务上作应收未收利息处理,以后收回该利息时未作减少应收未收利息处理的部分(如将收到的应收未收利息作帐外处理,已收到抵项贷款本息的实物而未按收到应收未收利息作相应的帐务处理等)。其应计人损益的利息(不包括催收利息)也应在“可冲减计税营业额”(第12栏)中扣除。申请人如有此类情况,应在相应年度行表外加以注明,在《汇总表》中作为第13栏处理。”

  八、申请人交《申报表》的期限由7月20日延至7月31日。

  九、各级主管税政部门要根据有关审核关系对《申请表》严格把关,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数据汇总工作。各地市地税局主管税政部门要深入基层,督促、指导、帮助基层做好审核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区地税局流转税处汇报,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

  以上通知请立即布置所属部门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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