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8]341号 1998-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目前享受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为a类的出口企业,仍按有关规定,按月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税。 三、对b类出口企业除按规定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申报退(免)税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按月装订附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已申报退税“章退企业留查,对其他退税凭证,按《通知》要求处理。 四、凡符合a、b类等级条件的出口企业,必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经退税机关审核后,由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商外经贸委后按附件二的要求,于7月10日前(以后年度按《通知》要求)上报省国税局。属b类的,由省国税局商外经贸委后审批下达;建议为a类的,由省国税局商省外经贸委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下达。 五、对c、d类出口企业的认定,由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商外经贸委后,审批下达。 六、对当年新办的出口企业,列为c类企业,但从原出口企业中分离的新办出口企业,按原出口企业的条件确定。 七、对出口企业分类认定后,请各地于7月15日前按附件三的要求上报省局;同时上报列为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附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略) 二、《出口企业分类级别申请表》(略) 三、《出口企业分类级别统计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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