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9]21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16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每两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一次类别确认。纳税人类别一经确定,两年内不予变更升类。纳税人可在被确认类别的第二年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升类申请,经审查符合升类条件的,可在下一次确定类别时批准升一级类别。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9]218号       1999-07-1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对纳税人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体现了分类指导地税工作的精神,是加强日常管理环节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省局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安徽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是省局的指导性文件,给各地加强管理提出了一个大的方向和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拘泥某些操作细节,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要分步实施。各地要先试点,后推广,基础较好的市、地要逐步扩大试点面,基础薄弱的市、地也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试点工作。

  三、要注意总结。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及时完善,推广好的做法,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秩序,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办税能力和质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纳税人(不含非正常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类别确定

  第三条 类别确定采取由纳税人对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A、B、C类条件,自行填列《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报主管地税机关综合评分进行审批的方法。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为A类纳税人。

  (一)依法如期、如实、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核算;

  (三)按照发票管理规定申请印制、领购、使用、保管发票;

  (四)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在考核的两年内无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缓缴税款的欠税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报为B类纳税人。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

  (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未经批准逾期缴纳税款;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保管发票,发票管理违章行为较轻的。

  第六条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不能进行正确核算,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报为C类纳税人。

  (一)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成本、费用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以及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

  (二)将工商营业执照转交他人经营,或与他人合作承包,帐目不健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取得、使用、保管发票,造成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

  (四)在税务机关组织的检查中,一年内两次或两年内三次发现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部门、稽查部门、管理部门分别参照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水平等情况,按《纳税人ABC分类评分表》(附件二)对应的项目评分,由管理部门计算出纳税人两个年度累计得分,取其平均值。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平均值审批,平均值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确定为A类纳税人;平均值在60—90分的(含60分),确定为B类纳税人;平均值在60分以下的,确定为C类纳税人。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审批后15日内将《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审批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退征收部门,第三联退稽查部门,第四联退纳税人。

  第三章 类别调整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两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一次类别确认。纳税人类别一经确定,两年内不予变更升类。纳税人可在被确认类别的第二年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升类申请,经审查符合升类条件的,可在下一次确定类别时批准升一级类别。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严重的偷税、欠税、骗税、抗税行为或由查帐征收改为定期定额征收的,可予以提前降类。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原则上视其规模划为B类或C类,通过试行期半年后,重新确定类别。

  第四章 类别管理

  第十二条 A、B、C三类纳税人确定后,A类纳税人使用蓝色纳税申报表,B类纳税人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C类纳税人使用红色纳税申报表;也可使用其他具有明显区别性标志的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别,对其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A类纳税人可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中的任何一种申报方式。

  (二)B类纳税人可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中的任何一种申报方式。

  (三)C类纳税人只能实行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别,对其延期税款缴纳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A类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如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的,可批准其延期三个月内缴纳。

  (二)B类纳税人原则上不同意延期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批准其延期一个月内缴纳。

  (三)C类纳税人不批准税款延期缴纳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别,对其发票供应,印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A类纳税人中,对经营规模大、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严格、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实行批量供应发票,按季或按月供应,其用量、面额可适当从宽;也可申请并经批准自印发票。

  (二)对B类纳税人和经营规模较小、发票使用量小的A类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的办法,按季或按月供应,其用量、面额适当从紧;原则上不予自印发票。

  (三)对C类纳税人,从严控制其发票供应,实行交(验)旧购新或者按次到地税机关填开发票。

  第十六条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别,对纳税人实施日常检查的次数(除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外)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对A类纳税人每两年检查一次。

  (二)对B类纳税人每年检查一次。

  (三)对C类纳税人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十七条 各类先进模范企业评选或享受各项优惠待遇的,在同等条件下,主管地税部门可优先推荐A类纳税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审批表(略)

  2.纳税人ABC分类评分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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