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函[2007]12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5
摘要:票证中心向承印厂下达《印制有企业名称发票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书),承印厂按确认的票样及通知书要求印制发票,并将发票送到用票单位指定的地点,做好签收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函[2007]126号              2007-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第二点的第(一)、第三点的第(二)、(三)以及第四点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第二点的第(一)、第三点的第(二)以及第四点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38号,见附件1、附件2)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自印发票的货款结算问题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自印发票采用新的结算方式,即用票单位和印刷发票企业(以下简称承印厂)自行结算货款,原则上是先收款后印制发票。具体操作是:

  1.承印厂根据用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票证中心(以下简称票证中心)审批意见,按核准的发票式样进行排版、出具票样,并填写《印制有企业名称发票报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报价表)报票证中心。

  2.票证中心应联同用票单位一起核对票样,并与承印厂3方一起核对发票印制价格,核对无误后经办人签名确认。承印厂凭报价表上的确认价格向用票单位收取货款。

  3.票证中心向承印厂下达《印制有企业名称发票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书),承印厂按确认的票样及通知书要求印制发票,并将发票送到用票单位指定的地点,做好签收工作。

  4.各征管局每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月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有企业名称发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统计表),并附通知书复印件。

  (二)2007年7月1日前委印的自印发票货款按原来的结算方式执行,承印厂将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分批结算,各票证中心必须认真做好有关票据的复核工作。改变结算方式后,各征管局要密切注意承印厂的定价,要与以前的定价作对比,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定价,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从2007年7月1日起,自印发票不再使用CTAIS系统进行收费,不再打印《国家税务局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二、发票式样问题

  (一)[条款废止]从2007年7月1日起,首次申请自印发票行政许可的,发票名称不得使用“专用”字样。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市局将统一在自印发票上增加防伪措施。为此,市局将对各征管局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自印发票真伪鉴定能力。

  (三)用票单位出于自我保护,要求在发票上增加防伪措施的,不得影响发票的外观和正常使用,并且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和备案。

  三、其他

  (一)为了更好地做好新旧结算方式的衔接工作,各征管局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用票单位明确新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

  (二)[条款废止]各征管局要严格按《广州市国税系统征收管理规程》规定的时限做好自印发票行政许可的审核工作,不得拖延。

  (三)[条款废止]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印制的海洋石油企业发票不再由广州市人民印刷厂印制,统一改由深圳市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印制。

  四、[条款废止]除上述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印发票行政许可及续印发票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操作流程不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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