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191号 1999-06-0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依法治税,规范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稳定和保证我市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人(三资企业除外)按规定计算本期“三税”应纳税额的同时,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本期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务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二、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三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同时申报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在缴纳“三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交的城建税,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有关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单独进行申报。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批准延期缴纳增税、消费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相应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超过三个月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两税”应征税额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税务部门查补“三税”,在补征“三税”和加收“三税”滞纳金或罚款的同时,相应按规定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加收滞纳金或罚款。其中,属于由国税部门查补两税的,纳税人应于收到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次月在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附送核《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对采用“双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同时核定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六、城建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因此,广州市市区(含市郊)和四个县级市市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7%税率计征城建税,上述以外的地区(包括农村)适用5%税率计征城建税; (二)除按《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穗府[1988]73号)规定的征收范围:乡(镇)村的工商企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三;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二计征教育费附加外,其他纳税人统一按“三税”的税额依3%费率计征教育费附加。 七、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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