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555号 1997-10-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7]3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6号)文件的规定,过路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所以凡在我市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单位,必须一律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过桥收费专用发票》,如未使用我局监制的专用发票,必须纠正,并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征收、检查分局要加强对此项目工作的检查,严禁使用其它票据代替发票收取过路过桥费和入帐报销,依法足额征税,确保地方税收入。 此复。 附件: 1、财税字[199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见《深圳税务公报》1997年第8期) 2、深地税发[1997]476号(见《深圳税务公报》1997年第11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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