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7]55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21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555号              1997-10-21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7]3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6号)文件的规定,过路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所以凡在我市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单位,必须一律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过桥收费专用发票》,如未使用我局监制的专用发票,必须纠正,并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征收、检查分局要加强对此项目工作的检查,严禁使用其它票据代替发票收取过路过桥费和入帐报销,依法足额征税,确保地方税收入。

  此复。

  附件:

  1、财税字[199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见《深圳税务公报》1997年第8期)

  2、深地税发[1997]476号(见《深圳税务公报》1997年第11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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