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2000]264号 2000-12-12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一、四、六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按规定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为支持非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比照对国有企业职工征免税办法即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0]101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对“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货币分房,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目前有不少企事业单位纷纷自行制定和出台了内部职工货币分房办法,对此,凡企业所制定的办法及发放的标准符合当地政府所公布货币分房标准和范围、并经当地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超过当地政府所公布货币分房标准和范围、未经当地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一律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条款废止]对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所发放或提供的必须是实物; 2、确因工作需要并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而配备或提供的;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发放,均应并入发放当月的本人工资薪金总额,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级距(见下表)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 本条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未作处理的税务事项和查补税款的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六、[条款废止]关于200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 (一)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允许在每人每月10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 (二)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个人)借款,其利息支出允许在年利率6%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的税控防伪系统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五)除另有规定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现金,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宁波市地税局甬地税一[2000]23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事前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规定标准的50%的范围内酌情上浮。 各类事务所的业务招待费暂按营业收入的1%范围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七)采用核定税额征收办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发生的非正常业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情况单独核定其应纳税额。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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