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2]1022号 1992-06-2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92]财工字第120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国营企业(包括实行各种形式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一律按财政部规定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口径计提。 二、我市原规定企业副食品价格补贴由企业留利开支的部分改按企业职工工资的列支>道列支。 三、我市批准的部分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试点企业列支比例相当于工资总额1.5%的职工教育经费部分,企业可以先提取使用,不足部分,可以在核定的全部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内据实列支。 以前规定同此文件有抵触的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附件:[92]财工字第120号 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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