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粤建房〔2022〕152号 2022-7-26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 (一)加强协调联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免房屋租金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的工作原则,按照既定的房租减免工作机制,各司其责,加强协调联动,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健全房租减免信息共享机制和房租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为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统计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投诉电话快速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及时跟进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公告栏、入户宣传等途径,切实做好国家和省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向社会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减免租金政策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扎实推动有关房租减免政策落地生效。 二、加快落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推动政策红利尽早惠及市场主体 (一)加快落实减租政策。 1.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国有房屋出租人主动与承租人对接,加快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落实减免租金政策。 2.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3.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在减免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4.对于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各地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支持各地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 1.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国有房屋出租人本着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2.国有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 (三)认真落实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务部门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鼓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一)鼓励平等协商降低房租成本措施。 1.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非国有房屋,倡议减免3-6个月租金,对其他地区倡议减免1-3个月租金。 2.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倡议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按照依法依约、协商自愿的原则,与承租人协商免租、减租、缓租等降低房屋租金成本的措施。 3.对国有资本参股的非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出资的国有企业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二)鼓励各地实施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1.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2.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四、加强数据统计,定期汇总报送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其中,市级人民银行、国资、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负责统计的数据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8日前,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模块报送本地区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和有关工作情况,与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互传减免租金主体名单和贷款支持数据,并与同级税务部门互传减免租金主体名单和减免税数据。此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周要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模块,报送国有、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金额和涉及户数等租金减免情况。 五、加强监督指导,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对减免房租工作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2年7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